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8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庞威、侯帅与徐凤明、张惠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威,侯帅,徐凤明,张惠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威,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营口汇海小贷公司职员,现住营口市保利花园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帅,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营口汇海小贷公司职员,现住营口市保利花园小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卫星,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凤明,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现住盖州市沙岗镇榆林堡下屯村。委托代理人徐飞,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该公司职员,现住盖州市文化里。委托代理人申小曼,营口开发区红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惠佳,男,194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营口汇海小贷公司负责人,现住营口市保利花园。上诉人庞威、侯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东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威、侯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卫星,被上诉人徐凤明的委托代理人徐飞、申小曼,原审被告张惠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5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庞威、侯帅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6千万元,期限一天;按原告要求,被告将款存入大连银行营口分行个人卡账户内,大连银行营口分行放款后,原告将存款卡及密码交给大连银行,同时大连银行营口分行将款放给原告,双方同台交割;原告将放款主体单位的网银U盾、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交予被告,由被告自行转款;原告同意无论业务成否付给被告一天费用60万元,此款不再返还给原告,作为资金移动损失费。如因被告款不到位赔偿原告60万元;如发生意外,由原告无条件还给被告本金6千万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于当日汇到被告庞威卡内10万元,于次日汇到被告庞威卡内50万元。被告庞威、侯帅于2015年4月13日分别存入自己卡内3千万,合计6千万元,该6千万元后没有用于偿还原告在大连银行营口分行的贷款。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原告向被告借款6千万元是用于偿还大连银行营口分行的贷款,原告已按约定把60万元资金移动损失费汇给被告,被告只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即把6千万元存入到个人卡内,该6千万元最终是偿还原告在大连银行营口分行的贷款,而被告未有把6千万元支付给大连银行营口分行致使原告的贷款未能偿还,导致原告的借款目的未有实现,所以按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未能与大连银行营口分行达成重新贷款的协议,被告方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同时被告未有履行出借6千万元合同约定最终目的,所以被告答辩意见是不成立的。原审判决:被告庞威、侯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凤明损失60万元。宣判后,上诉人庞威、侯帅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能与大连银行营口分行达成重新贷款的协议,是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徐凤明辩称:上诉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应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被上诉人损失费,因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其目的是用于偿还大连银行借款,只有上诉人将六千万元借款存入大连银行账户,银行才能重新放出贷款,上诉人违约应当赔偿我们六十万元。原审被告张惠佳辩称:无答辩意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6千万元是用于偿还大连银行营口分行的贷款,被上诉人已按约定把60万元资金移动损失费汇给上诉人,上诉人只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即把6千万元存入到个人卡内,该6千万元最终是偿还被上诉人在大连银行营口分行的贷款,而上诉人未有把6千万元支付给大连银行营口分行致使被上诉人的贷款未能偿还,导致被上诉人的借款目的未有实现,所以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60万元。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能与大连银行营口分行达成重新贷款的协议,是被上诉人违约一节,因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永威审 判 员  周启义代理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