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龚淑青与胡兰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淑青,胡兰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民终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淑青,女,40岁。委托代理人祁英(上诉人妻子),男,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兰春,女,43岁。上诉人龚淑青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淑青于2016年4月18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淑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上诉人已交纳79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上诉人龚淑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宇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