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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任殿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被执行人任殿卿,地址许昌县河街乡大任庄。王建民申请执行任殿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民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