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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6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秀芬与潘维信、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芬,潘维信,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127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芬。被执行人潘维信。被执行人张秀华。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与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芬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偿还借款本金16800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在瑞安市住建局均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在温州市车管所均无车辆登记;4、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目前下落不明。2016年4月18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潘维信、张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1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