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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修华与孙敬杰、张守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修华,孙敬杰,张守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512号原告:江修华,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孙敬杰,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守翠,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修华与被告孙敬杰、张守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修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艳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