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乔金峰与逯联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峰,逯联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708号之一原告乔金峰(又名乔玉峰),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联军,男,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雷、王国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7543133B.法定代表人吴艳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彬,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班文芳。委托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金峰与被告逯联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