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鲜花与杨维松、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鲜花,杨维松,刘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552号原告张鲜花,女,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告杨维松,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告刘红芳,女,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二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鲜花诉被告杨维松、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鲜花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红芳名下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裁定对被告刘红芳名下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予以查封;对原告张鲜花提供担保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所有权人为张鲜花)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故原告张鲜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鲜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红芳名下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张鲜花提供担保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所有权人为张鲜花)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