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32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鲜花与杨维松、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鲜花,杨维松,刘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552号原告张鲜花,女,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告杨维松,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被告刘红芳,女,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二被告系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鲜花诉被告杨维松、刘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鲜花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红芳名下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裁定对被告刘红芳名下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予以查封;对原告张鲜花提供担保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所有权人为张鲜花)予以查封。现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故原告张鲜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鲜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刘红芳名下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张鲜花提供担保的位于富源县城XX房屋(所有权人为张鲜花)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