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刑更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欧光飞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光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1538号罪犯欧光飞,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光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欧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光飞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7分,2014年4月29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打闹被扣1分;2014年5月31日因殴打他犯不服管理被扣3分;2014年6月26日因劳动欠产被扣3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欧光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因该犯在本考核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一次性扣3分有两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光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