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4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何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覃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上述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贵港荷城路支行帐号×××内的存款95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崇左分行营业部帐号×××内的存款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