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大学与谭直付谭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学,谭直付,谭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罗大学,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谭直付,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万州区。被执行人谭毛,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万州区。罗大学与谭直付、谭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68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罗大学的债权54685.76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谯 楷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牟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