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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财与王恒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财,王恒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财,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卢恩刚,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恒飞,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马龙生,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财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卢恩刚,被上诉人王恒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龙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审 判 员  杨剑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