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591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38年5月1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42年8月26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怀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