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吴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希爱与韩贵荣、丁吉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爱,韩贵荣,丁吉亮,赵岩民,韩书坤,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吴桥县启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吴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李希爱,证件号码372321197508030864。被执行人韩贵荣。被执行人丁吉亮。被执行人赵岩民。被执行人韩书坤。被执行人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阳信县。法定代表人韩贵荣。被执行人吴桥县启东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吴桥县。法定代表人刘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李希爱申请韩贵荣、丁吉亮、赵岩民、韩书坤、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吴桥县启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沧仲裁南字第0008号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调解书,被执行人韩贵荣丁吉亮赵岩民韩书坤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吴桥县启东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希爱案款1019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9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韩贵荣丁吉亮赵岩民韩书坤阳信美林仿古家具有限公司吴桥县启东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吴执字第00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