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伟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124-1号移送执行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伟钿,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918。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伟钿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陈伟钿的财产进行“五查”,经查,被执行人陈伟钿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澄海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汕头市澄海支行及汕头市店市支行均开立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均较少,没有实际执行意义。同时,被执行人陈伟钿名下登记有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童悦鞋店的个体工商户。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1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对该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楠人民陪审员 余哲屏人民陪审员 林贵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