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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有工资收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收入,工资账户为:27101101011009004428185,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