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山东五环电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石桥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五环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石桥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730号原告山东五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中兴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玉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雅东,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石桥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宝平街道产业功能区宝平公路西侧(黑豆窝村北)。法定代表人窦永兴,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山东五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石桥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五环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共计给付原告加工费30000元,其余费用原告自愿放弃,现该协议已经实际履行,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五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山东五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德新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