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天津立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学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立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学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2468号原告天津立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利津路A区9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欢,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学莹。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立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立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立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立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春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