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卫兵与施忠华、曹健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兵,施忠华,曹健花,施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陈卫兵。被告施忠华。被告曹健花。被告施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兵与被告施忠华、曹健花、施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卫兵负担。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人民陪审员 茅赛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