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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全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全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154号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新楠。被告:李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全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全根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人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利米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