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初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茆学建与贾晓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学建,贾晓强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字201号原告茆学建。委托代理人李庆兵。被告贾晓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学建与被告贾晓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茆学建撤回对被告贾晓强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学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茆学建负担。审 判 长 董文秀审 判 员 贾喜周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