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晨晟物资经销处与钟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晨晟物资经销处,钟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长春市晨晟物资经销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金泰钢材市场B区2栋22号。投资人:徐向丰。被告:钟志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晨晟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钟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晨晟物资经销处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晨晟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市晨晟物资经销处负担2,138.00元。审 判 长 李 林代理审判员 曲 栋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倪���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