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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刘金书与伊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书,伊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593号原告:刘金书,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扎根,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海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书与被告伊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