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刘金书与伊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书,伊海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593号原告:刘金书,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扎根,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伊海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书与被告伊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