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3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先玉、周益林,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倪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邦国,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颖芳?PAGE?1?·?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