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郝宏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宏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5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宏照,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临县,2009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宏照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宏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郝宏照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山姆士超市西侧门口将被害人田某停放电动车盗走,销赃后得赃款100元,赃款挥霍,赃物未追回。并提供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郝宏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宏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郝宏照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山姆士超市肯德基西侧门口将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紫色都市风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盗走,销赃后得赃款100元,赃款挥霍,赃物未追回。被告人郝宏照于2015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的侦查终结报告,证实郝宏照涉嫌盗窃一案,2015年11月17日由报案人田某报案至该局。该局于12月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将犯罪嫌疑人郝宏照抓获。经反复讯问和调查,郝宏照的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此案已侦查终结的事实。2、田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7日早上7点半左右,其将电动车放在山姆士超市西门口。后通过看山姆士超市监控录像,发现电动车于7点30分被盗。电动车是都市风牌黑紫色,2014年11月3600元购买的事实。3、被告人郝宏照的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11月底的一天早上7点多,其从兴华街阳光网吧上网出来,走到兴华街肯德基西侧门口,看见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没有锁,其就偷上跑了。后将电动自行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男子的事实。4、现场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郝宏照在公安机关带领下,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的事实。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郝宏照于2015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事实。6、草坪价认鉴[2015]146号价格鉴定书,证实被盗都市风牌电动车评估价为2600元的事实。7、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出所人员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及证明,证实被告人郝宏照于2010年9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1月2日刑满释放,于2009年3月因盗窃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1年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郝宏照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宏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宏照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郝宏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郝宏照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郝宏照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累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宏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郝宏照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晓莉审判员 闫菊霞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洁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