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苑广舜与刘庆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广舜,刘庆剑,代元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300-2号申请执行人苑广舜,男,1955年8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庆剑,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代元水,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苑广舜与刘庆剑、代元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代元水存款30450元,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庆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中刘庆剑承担的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