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铜罗新民花卉苗木园艺场与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江市铜罗新民花卉苗木园艺场,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江市铜罗新民花卉苗木园艺场,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杨新明,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红梅。委托代理人曹殿虎,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叶枣。再审申请人吴江市铜罗新民花卉苗木园艺场(简称新民园艺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民园艺场申请再审称,该单位与远东公司签订的是绿化工程合同,该单位依约购买苗木并运至施工现场所做的项目也是绿化工程,本案纠纷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本案一审错定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该单位未及时提出异议,致使本案纠纷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但该单位理应优先受偿的工程款无法得到优先受偿,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是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活动相关的工程。执行程序中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针对的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且优先受偿部分系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涉案绿化工程虽名为工程,实属承揽工作中的定作,故涉案纠纷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一审案由确定无误,而涉案债权无法在执行程序中得到优先受偿,亦非案由确定所致。综上,新民园艺场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江市铜罗新民花卉苗木园艺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蔡 虹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