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2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抢劫(预备)2005年12月13日被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9月11日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月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的一天,在保定市××二环红绿灯交叉口的马路边上,被告人吴某以200元卖给吕某约0.2克分冰毒。2015年5月,在保定市××水区漕河收费站附近,被告人吴某卖给吕某0.2克至0.3克冰毒。2015年某天,在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大街枫林花溪小区2号楼2单元202号,被告人吴某以400元卖给王某甲约1克冰毒。2015年某天,在保定市××电路××电力大学××区附近,被告人吴某以200元卖给王某甲0.2克冰毒。2015年某天,在保定市××电路××电力大学××区附近,被告人吴某以600元卖给王某甲0.6克冰毒。2、2015年7月15日公安民警在安新县顺丰快递处将前来取快件的被告人吴某抓获,查扣被告人吴某所取的快件毛绒玩具,检查发现,玩具背部内藏有2袋冰毒。经鉴定,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102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应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对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指控辩称,快递包裹不是他的,其也不知包裹中有毒品。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的一天,在保定市××二环红绿灯交叉口的马路边上,被告人吴某以200元卖给吕某约0.2克分冰毒。2015年5月,在保定市××水区漕河收费站附近,被告人吴某卖给吕某0.2克冰毒。2015年某天,在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大街枫林花溪小区2号楼2单元202号,被告人吴某以400元卖给王某甲约1克冰毒。2015年某天,在保定市××电路××电力大学××区附近,被告人吴某以200元卖给王某甲0.2克冰毒。2015年某天,在保定市××电路××电力大学××区附近,被告人吴某以600元卖给王某甲0.6克冰毒。2、2015年7月14日保定市高新区顺丰快递公司分拨中心检扣吕某的快件一件,次日,公安民警在安新县顺丰快递处将前来取快件的被告人吴某抓获,当场查扣被告人吴某所取快件毛绒玩具,检查发现,玩具背部内藏有2袋冰毒。经鉴定,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102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吕某的证言。我一共从吴某手中购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通过“桃儿”联系,我从徐水县城打了个出租车到保定车管所南边一个路口的马路边,看见一个男的开一辆比亚迪车,我把钱递到了车里,他接过钱就把冰毒给了我,我俩彼此都没说话。后来我和这名男子通过微信聊天,得知他叫吴某。这次我从吴某手中购买了2分冰毒,2分就是0.2克,花了200元钱。冰毒是白色粉碎块状晶体,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第二次从吴某手中购买冰毒大概是201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在漕河收费站,购买了2分冰毒,花了200元钱,也是白色粉碎块状晶体,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2、证人王某甲(绰号“十三”)的证言。我从吴某手里购买过三次冰毒,都是在2015年买的。第一次在莲池大街枫林花××小区2-2-202他租住的地方拿了两个冰毒,我给了吴某400元钱。个就是袋,一袋大概5-6分左右。第二次距离第一次十天八天左右,我给吴某打电话要三个,我让他给我送到华电二区附近博美客栈,大概四分左右,这次给没给吴某钱记不清了。第三次距离第二次一周左右,吴某送到华电二校区门口,两个多点的东西,其给了吴某600元钱。其回易县媳妇家没钱,还借了吴某500元钱。其购买的冰毒,有时和吴某一起吸食,有时自己吸食。从吴某手里购买冰毒最少给了吴某800元,具体钱数我记不清了。3、被告人吴某供述。2015年7月15日上午,顺丰快递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有一个快件,我说我过去取。我就去顺丰快递安新县城那个点去取,取件时警察把我抓了。警察把我带到了安新县城的昱晟酒店,把我的朋友家某抓了。然后就把我带回保定市了,并去了我的租住地进行了搜查。今天取的快件是我的,里面是用伪装品包裹的冰毒,快件上没写寄件人地址,我知道是从成都寄过来的。我用微信(昵称“女汉子”)联系成都的“二哥”购买冰毒,我没见过“二哥”本人,我是通过我的朋友程某知道“二哥”的联系方式。我让“二哥”把东西寄到安新县,并告诉“二哥”我的联系电话号码130××××9667。我的上家通过微信吧快递单号发给我,存在我的三星2015手机里,我用这个单号通过顺丰速递微信公众号查询过。收件人写吕某,是因为当时我和吕某在一起,冰毒是违禁品,怕被抓不敢写自己的名字。毒品大部分都是我自己吸食了,还有一部分卖给了我的朋友。我卖给过我的朋友吕某2次。第一次卖给吕某冰毒好是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保定车管所南边一个路口的马路边上,第二次将冰毒卖给吕某是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漕河收费站,每次2至3分左右,一共得了400元。卖给过我的朋友李某5次。2014年向我买过2次,第一次是在保定市保新路口。见面后他给我200元人民币,我给了他6-7分冰毒。第二次在高保路口,见面后他给我200元人民币,我给了他6-7分东西。东西就是冰毒。2015卖过3次,有两次是送到保定北二环,还有一次是送到南二环,有要半个的时候,也有要一个的时候,要半个的时候我收他150元,要一个的时候我收他200元。我卖给李某冰毒一共得到大概是1000元左右。都是一百元的面值的人民币。我的朋友“十三”从我这里买过3次冰毒。“十三”大名叫王某乙,第一次是2015年,在我家(莲池区莲池大街枫林花××小区2-2-202),我给了他两个冰毒,他给了我400元钱。第二次距离第一次一星期左右,在华电二校区附近,卖给他一个,他给了我200元钱。第三次距离第二次3至5天的时间,当时给了“十三”三个半东西,“十三”一共给了我600元钱。我一共卖给“十三”冰毒是六个半,我一共得到1200元。都是一百元的面值的人民币。卖过我的朋友胡园(音)5到6次。我还卖给过一个叫“红鞋”的4次,第一次是2个,我收了她400元,第二次是1个,我收了她200元,第三次半个,我收了她150元,第四次是向我要1个,我给了她4分多,她没有给钱。我说的“个”就是“袋”的意思,一个就是一袋,一袋大概8分左右。我卖的冰毒特征是白色块状晶体,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他们给我的钱都是百元面值的人民币。4、证人张某、解某的证言。二人系顺丰速递员工,证实一男子去顺丰快递安新县城点部取快件时被抓获。5、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当场查获的快递包裹和吴某随身携带手包中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6、辨认笔录,保定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顺丰速递单,扣押毒品疑似物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侦办经过,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视频资料等。对于被告人吴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1、从被告人供述的事实经过、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的年龄、智力,被告人吴某对在其收取的邮寄物品中被查获毒品,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应认定为明知;2、经调取讯问过程视频资料和被告人吴某的入所体检表,显示公安民警制作讯问笔录及出示手机、包裹、毒品等物证,均向被告人吴某核实确认,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故其所提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明知是毒品予以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上述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吴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对指控贩卖毒品,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二、查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连匣赵新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