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全胜、王尔康等与戴艳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胜,王尔康,戴艳庭,惠州市方与圆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336号原告张全胜,男,汉族。原告王尔康,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汤芙新、梁利。被告戴艳庭,女,汉族。第三人惠州市方与圆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肖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胜、王尔康诉被告戴艳庭、第三人惠州市方与圆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胜、王尔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胜、王尔康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胜、王尔康撤回对被告戴艳庭、第三人惠州市方与圆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为1835元,由原告张全胜、王尔康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