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何爱香、刘翠萍等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何爱香,刘翠萍,何小龙,何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爱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龙,系刘翠萍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芳,系刘翠萍之女。上诉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爱香、刘翠萍、何小龙、何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驻民二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凌 杰审 判 员 李 兴 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乃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