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与陈睦潮、李丹如、陈顺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陈睦潮,李丹如,陈顺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1民初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住所地汕头市。负责人汤懿晗,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伟锋、吴斯羿,分别、实习律师。被告陈睦潮,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1034。被告李丹如,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24被告陈顺浩,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公民身份号码×××10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诉被告陈睦潮、被告李丹如、被告陈顺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以被告陈睦潮于2016年3月8日已还清结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并就诉讼费及律师费于2016年3月16日也与原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林贤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艾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