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庆余对周德友、苗桂琴、周光照、周乔申请适用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余,周德友,苗桂琴,周光照,周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100号申请人:高庆余被申请人:周德友被申请人:苗桂琴被申请人:周光照被申请人:周乔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收到高庆余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继承房屋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继承的砖瓦结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轮侯顺序列于(2016)吉0723财保32号案后。二、对被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张艳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如因案件未审理终结等原因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不需要续查封,本裁定查封效力将于查封期限届满时自动消失。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