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登军与宋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军,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4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登军,男,居民。被执行人宋明华,男,居民。本院(2016)鲁15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明华在聊城市公安局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宋明华的保证金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