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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登军与宋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军,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4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登军,男,居民。被执行人宋明华,男,居民。本院(2016)鲁150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明华在聊城市公安局有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宋明华的保证金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