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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程胜与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仁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胜,男,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蔡仁林,男,汉族,1964年7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程胜申请执行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仁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暂不具备完全执行完毕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52123.44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仁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