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程胜与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仁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胜,男,1978年10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蔡仁林,男,汉族,1964年7月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程胜申请执行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仁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暂不具备完全执行完毕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52123.44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瑞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蔡仁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