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涛、王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涛,王青华,牛敏,乔红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25-1号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侯中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志涛,男,汉族。被告王青华,女,汉族。被告牛敏,女,汉族。被告乔红丽,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志涛、王青华、牛敏、乔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