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涛、王青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志涛,王青华,牛敏,乔红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25-1号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侯中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志涛,男,汉族。被告王青华,女,汉族。被告牛敏,女,汉族。被告乔红丽,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志涛、王青华、牛敏、乔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