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天水亁源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水亁源建筑有限公司,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财保5号申请人天水亁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增,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南郭东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小林,公司经理。申请人天水亁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向天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与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天水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8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900万元的900㎡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金10万元;担保人天水市麦积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渭滨路东段外贸家属院东侧已建成待售的东方明珠商住小区商品房14套,建筑面积1424㎡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水亁源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天水市麦积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位于天水市麦积区渭滨路东段外贸家属院东侧已建成待售的东方明珠商住小区如下担保物:1号楼1单元1-18-1号、1-18-2号、2单元2-18-1号、2-18-2号、3单元3-18-1号、3-18-2号(建筑面积均为103㎡)房屋。2号楼1单元1-18-1号(建筑面积128㎡)、1-18-2号(建筑面积92㎡)、2单元2-18-1号、2-18-2号(建筑面积均为93㎡)、3单元3-18-1号、3-18-2号(建筑面积均为93㎡)房屋。4号楼1单元1-18-2号、2单元2-18-1号(建筑面积均为107㎡)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天水长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南郭路38号的生产办公楼第二层900平方米房产。上述被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担保物由担保人占有、被保全财产由被申请人占有,但不得变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晨曦二O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胡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