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剑英与吴毅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剑英,吴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剑英,女,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苏正本(刘剑英丈夫),男,汉族,1952年6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毅,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石海英(吴毅妻子),女,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刘剑英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苏正本,被上诉人吴毅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海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下: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刘剑英。审 判 长 雷 勇代理审判员 肖 瑶代理审判员 邢春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