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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治荣与佟知成、景泰县麒源贵宾楼劳务合同姐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荣,景泰县麒源贵宾楼,佟知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630号原告张治荣。被告景泰县麒源贵宾楼,地址:一条山镇文化广场南口。法定代表人佟知成。被告佟知成。原告张治荣与被告佟知成、景泰县麒源贵宾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佟知成承包经营景泰县麒源贵宾楼,2014年1月,原告与被告佟知成口头约定: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佟知成粉刷麒源贵宾楼墙面。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25000元,同时由其出具了结算单1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给上述工钱。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未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为保证原告作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诉诸贵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资25000元。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出生年月以及住所等项。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第一被告景泰县麒源贵宾楼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依法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第二被告佟知成也无其他信息可以调查。也未有详细住址。据此,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治荣的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13元,退还原告张治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宏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