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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候当侠诉孙玉堂买卖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堂,候当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民终第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堂,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权丁,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候当侠,曾用名侯如霞,女,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孙玉堂因与候当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民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玉堂及其委托代理人权丁,候当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苹果收购季节,孙玉堂从候当侠开办的如霞直销店购买苹果包装材料,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其中2011年10月20日、11月9日、11月10日和11月12日候当侠为孙玉堂供应纸箱四车,价款分别为11785元、12704元、18965元和15294元。2012年5月1日双方结算后孙玉堂向候当侠就剩余货款出具29259元欠条一份。2012年苹果收获季节,孙玉堂出卖自家苹果时从候当侠处购买包装,双方结算后于2013年2月24日孙玉堂向候当��出具2000元欠条一张,两年共计欠款31259元,孙玉堂于2013年9月13日清偿候当侠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孙玉堂收取候当侠包装材料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支付对价。双方两次结算欠款数额31259元扣减之后清偿的20000元后,孙玉堂应当就剩余货款11259元继续向候当侠清偿,对候当侠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因候当侠提交的收货凭证未被采信,超出部分请求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期限和违约金计算办法未做决定,故候当侠主张赔偿损失计算时间应当自其主张债权时起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孙玉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候当侠货款11259元,并承担自2013年9月13日至清付之日的同期银行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原,由候当侠承担350元,孙玉堂承担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宣判后,孙玉堂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孙玉堂收取候当侠包装材料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支付对价,双方两次结算欠款数额31259元扣减之后清偿20000元后,孙玉堂应当就剩余货款11259元继续向候当侠清偿,对候当侠该部分请求予以支持”错误。客观事实是,2011年11月12日孙玉堂收到货后,从富县乾二乡信用社向候当侠汇货款8000元,2013年9月13日孙玉堂经张备战手向候当侠支付货款20000元,几天后,再次经张备战手向候当侠支付货款3000元,所欠候当侠的31259元货款仅剩余259元。2、原审中孙玉堂曾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汇款记录,但原审并未调取。综上,请求判决:1、撤销原判;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候当侠承担。候当侠答辩意见为:我给孙玉堂供货五车,孙玉堂共计欠货款50224元,我曾多次催要,孙玉堂最后只还了20000元。原审判决仅认定我给孙玉堂供货四车,认定事实不清,因我方代理人的原因我耽误了上诉,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孙玉堂收取候当侠包装材料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支付对价。原审判决确认双方结算后剩余货款11259元认定事实清楚。候当侠辩称给孙��堂供货五车,但仅提供了其供货记录本,无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孙玉堂对该笔货款又不认可,故其辩称理由无法采信。孙玉堂上诉称双方结算后货款仅剩余259元,亦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81元由孙玉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王争跃审判员  车兴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闵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