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庶与沈阳市第六印刷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庶,沈阳市第六印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字第30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庶,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第六印刷厂,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贾国祥,系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牛克量,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上诉人王庶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六印刷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区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四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谢宏、王耀锋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庶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在没有我同意的情况下从1999年至2008年每月给我开500元,2005年之后副厂长开1000元,但仍然给我开500元。每年只给我开七个月工资,当时我以为工厂困难就只给我开这么多。计算一下从1999年至2008年10年间每年差我5个月工龄工资,每个月按照500元主张,沈阳市第六印刷厂欠我25000元工资,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沈阳市第六印刷厂补发工资25000元,诉讼费由沈阳市第六印刷厂承担。一审被告沈阳市第六印刷厂辩称,王庶确实是我厂职工。现已退休。我厂为区属特困企业,已停产20年,我厂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还要支付开资及精神病人住院费、特困职工医药费等。由于不能正常开资,职工为了生存都自谋职业。王庶2004年之前每月工资296元,2005年之后,每月工资500元。即便厂子效益不好,工资不能开全,但也是一视同仁的,要开都开,要不开都不开。王庶在工作期间也不到岗,在股市炒股,没提供劳动,所以沈阳市第六印刷厂不同意王庶诉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庶系沈阳市第六印刷厂职工。2015年10月12日,王庶以沈阳市第六印刷厂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支付陈欠工资(1999年至2008年)。该委于当日以王庶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受理范围的规定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5)6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庶不服,诉讼至法院。另查明:王庶、沈阳市第六印刷厂一致确认沈阳市第六印刷厂已停产多年,目前无任何经营项目,仅有厂房出租,无具体岗位,仅有留守人员。沈阳市第六印刷厂表示王庶炒股,未向沈阳市第六印刷厂提供劳动。王庶表示“单位停产,没有效益,需要炒股维持生活,我认为炒股与开资没关系”。上述事实,有王庶向法庭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庭审中王庶、沈阳市第六印刷厂一致确认沈阳市第六印刷厂已停产多年,目前除房屋出租外无任何经营项目,无具体岗位。王庶主张其虽炒股但也到岗,向沈阳市第六印刷厂提供了劳动,沈阳市第六印刷厂予以否认,对此王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劳动的事实;同时,王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支付工资达成协议或沈阳市第六印刷厂同意单方支付的情况,王庶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庶承担。宣判后,王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999年至2008年每年少开5个月工资共计25000元。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六印刷厂答辩称: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999年至2008年每年少开5个月工资共计25000元的上诉主张,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自1999年至2008年每年拖欠其五个月工资,被上诉人主张单位已停产多年,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正常提供劳动及被上诉人单位在此期间正常经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上诉人已于2010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 智审判员 谢 宏审判员 王耀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