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会与被告张宏德、孙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会,张宏德,孙荣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384号原告杨德会,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广北小区。被告张宏德,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被告孙荣艳,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会与被告张宏德、孙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捍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