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平凉市庄浪县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强、张鹤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强,张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宝军。委托代理人罗东旺。被执行人李永强。被执行人张鹤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6)甘0825民初第1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永强、张鹤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强、张鹤飞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强、张鹤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鹤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庄浪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5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马晓东审判员 杜江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