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源和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源和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697号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康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源和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源和电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