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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黄文新、余天贶等与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新,余天贶,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1082号原告黄文新,男,汉族,1955年3月9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余天贶,女,汉族,1957年6月6日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孟凡像,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龙脑大道。法定代表人:葛修冰。组织机构代码:66539919-1。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新、余天贶与被告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新、余天贶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新、余天贶撤回对被告四川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加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