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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夏某1、周某等与邱时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1,周某,邱时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刑初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黔西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黔西县,系死者夏某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女,1955年10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黔西县,系死者夏某2之母。被告人邱时军,男,1988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黔西县城关镇城东村第**组农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4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8月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司腾鹏、高亚芬,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时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时军及其辩护人司腾鹏、高亚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5月27日23时许,被害人夏某2酒后与朋友一起到黔西县辉煌酒吧玩。期间,夏某2认为酒吧蹦迪时放的音乐太吵,与酒吧合伙经营者童建(已判刑)产生矛盾。后二人在酒吧门外相遇时发生口角并抓打,童建的鼻子被打伤出血。童建返回酒吧邀约酒吧工作人员被告人邱时军和刘洋、方宇、罗显德(三人已判刑)手持啤酒瓶、铝合金管等工具在酒吧门口殴打夏某2,夏某2挣脱并向园丁小区方向跑去。童建带领刘洋、方宇、邱时军手持铝合金管、啤酒瓶、水果刀追赶夏某2,罗显德返回酒吧。夏某2跑到园丁小区巷内时摔倒在地,童建、刘洋、方宇追上后持铝合金管、啤酒瓶对夏某2头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邱时军持水果刀刺杀夏某2背部一刀、大腿两刀后,四人返回酒吧。夏某2被其朋友找到并送往医院抢救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夏某2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肋间动脉及右侧股动脉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邱时军外逃,于2015年8月3日在广西桂林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时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邱时军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邱时军赔偿夏某2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0万元。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邱时军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要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以“本案的发生毕竟有前因、果,被告人邱时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恳请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事件发生的背景因素,酌情对邱时军从轻处理”为由进行辩护。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晚23时许,被害人夏某2酒后与朋友一起到黔西县城关“辉煌酒吧”喝酒消费。期间,夏某2认为酒吧蹦迪时播放的音乐太吵,要求点歌唱,为此与酒吧合伙经营者童建(已判刑)产生矛盾。事后二人在酒吧门外相遇时再次发生口角,导致双方打斗,童建的鼻子被打伤出血,童建立即返回酒吧邀约酒吧工作人员被告人邱时军和刘洋(已判刑)、方宇(已判刑)、罗显德(已判刑)手持啤酒瓶、铝合金管等工具在酒吧门口殴打夏某2,夏某2挣脱并向园丁小区方向跑去。童建带领刘洋、方宇、邱时军手持铝合金管、啤酒瓶、水果刀追赶夏某2,罗显德返回酒吧。夏某2跑到园丁小区巷道内摔倒在地,童建、刘洋、方宇追上后持铝合金管、啤酒瓶对夏某2头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被告人邱时军持水果刀刺杀夏某2背部一刀、大腿两刀,后四人返回酒吧。夏某2被其朋友找到并送往医院抢救时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夏某2系被单刃刺器刺破肋间动脉及右侧股动脉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邱时军外逃,于2015年8月3日在广西桂林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黔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侦大队出具的综合报告、侦破报告等相关书证证实:2009年5月28日1时许,黔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110指令,黔西县城关镇恭勤路“辉煌酒吧”有人打架,请出警处理。经处警,夏某2被杀伤已送桦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现场目击证人和当晚发生打架时的在场人,发现辉煌酒吧老板雷某,童建及服务员刘洋、罗显德、邱时军、方宇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抓捕工作,公安机关将雷某、刘洋、罗显德、童建抓获,方宇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邱时军在逃。经对上述嫌疑人进行审讯,均交待了杀害夏某2的犯罪事实。2、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邱时军2015年8月3日11时40分在桂林市七星区太平里村一出租屋506号房间内被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民警抓获,经初查,邱时军系2009年因伤害致人死亡被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3、被告人邱时军供述证言证实:我2015年8月3日中午12点钟左右,在广西桂林被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抓获。2009年5月27日,姓夏的那个人和他的一帮朋友去我们辉煌酒吧玩,后来不知怎么和童建发生矛盾,童建被打了就叫我们一起去打姓夏的那个。我、刘洋、方宇、罗圣贤就和童建出酒吧去找姓夏的那群人,我出去时刘洋、方宇、罗圣贤、童建都各拿了一根钢管,我当时一样都没有拿,在和对方打起来时,我就看见对方有人拿刀子出来,我就返回酒吧里在酒吧的吧台拿了一把我们酒吧里用来切水果的水果刀出去,童建们追上姓夏的那个后就开始用钢管打姓夏的那个男的,我看见姓夏的那个人被童建们打我就上去,当时我是站在姓夏的那个的正后面,我用手中的水果刀杀了姓夏的那个两刀,我记得当时两刀是杀在姓夏的那个男子的背上。打架时刘洋、方宇、罗圣贤、童建拿的都是钢管,只有我一个人拿了一把水果刀。是一把二十多公分长的一把不锈钢单刃水果刀,刀尖是尖的。当时我在杀姓夏的那个两刀后,我的刀子被童建们打落在地上,刘洋就捡起将刀子交给我,他还教我下次打架时刀子要怎么样拿,我接过刀子就把刀子放回我们酒吧的吧台了,后来我们把门关了,我听到有人在前门敲门,我就从后门跑了。我先跑回家,在家中又怕有人追到屋里去,我又转回酒吧看,在公园门口过去点遇到雷某母亲和童建的母亲,她们两个就告诉我说我们酒吧打架出事情了,我就和童建的母亲和雷某的母亲一道去华晨医院那里看,看见一群警察在我们的酒吧门口,我知道我们出大事了,我给童建的母亲借钱,当时童建的母亲没有钱,是雷某母亲拿了一百元钱给我。一开始我是怕被枪毙,躲了几年想到家中的父母老了,想结婚生个娃儿,等有娃儿后在来投案。我杀到人后好像跟罗显德等人讲过我杀伤人,我们坐在酒吧里摆谈打架的事,我好像说过我得杀两刀。4、被告人邱时军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5年8月7日侦查员在犯罪嫌疑人邱时军的带引下,到黔西县十六米街进行犯罪现场辨认。经辨认,邱时军确认2009年5月27日夏某2就是在现馨月招待所,原辉煌酒吧与童建发生矛盾的地方,确认公园对面的巷道内就是其与童建、刘洋等人打杀夏某2的地方。5、罪犯童建供述证实:我是2009年5月27日晚上12点左右钟的时候在我的酒吧门前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子打架的事被传唤来的。他昨天来不知为什么打我,我就喊起我酒吧里的服务员刘洋、邱时军、方宇、保安罗胜贤等去追打我的那个人打。昨天晚上12点左右钟,我在我的辉煌酒吧里喝酒,我走出来时,在我的酒吧过道里有一个小伙子伙同几个小青年站在那里。这个小伙子问我,你是这家酒吧的老板不是?我说是的,他就伸手搭在我的肩上对我说,你出来一下,我和你讲几句话。我就和他从酒吧走出来,刚走出酒吧来到人行道上,他就用拳头打了我的鼻子两下,接着他又拿出他带来的一根钢管打我的头上两下,和他的那几个都没有动手。他边打我边说我要打死你。我赶紧跑到我的酒吧里,我进去后用手捂住嘴喊我酒吧里的服务员些说我着人打了,快跟我出去打他。听到我喊,当时酒吧里的方宇、罗胜贤、刘洋、邱时军都冲出来,我们冲出来时,打我的那个小伙子还站在我的酒吧前面,看见我们出来他就开始跑。和他的那几个没有跑,他先往红茶馆方向跑,跑不远他又折返往华晨医院的侧面那条巷子跑,我和刘洋、邱时军、罗胜贤、方宇就追,刚追到华晨医院侧边,罗胜贤和方宇就没有追了,我和刘洋、邱时军一直追,刘洋和邱时军要跑得快一点先追上打我的那人,当我追到华晨医院背后,看见刘洋和邱时军已在离我约50米远的地方把打我的那个人打倒在地上了,正往回赶。当时他们两个已离那个人约20米远,我们三个就一起回我的酒吧了。我把我穿的染有我的鼻血的衣服换了以后就到华晨医院去洗我的鼻子,然后我就回家了。刘洋、邱时军是我喊去帮我的忙,他们才打的,要不他们和这个人也没有矛盾,也不认识那个人。我不知道他们还带有哪些凶器,因为我当时喊他们时,我提起两瓶啤酒冲出来,这个时候邱时军是在楼上的,刘洋在扫地,其余的几个在哪里我不知道。我确实没有看见哪个拿得有刀,只是刘洋提了两根铝合金枋子给我,回来到酒吧我就换衣服,邱时军只对我说,你快跑公安局的可能马上就要来了。当时酒吧里还有3个女生在,她们都是我的服务员,一个叫何某,一个叫唐欢,另一个叫聂某。这三个女生还陪我到桦晨医院去检查。我叫起人冲出来,我摔了一瓶啤酒去砸他,好象没有砸着,另一瓶是在红茶馆门口摔去砸他也没有砸着。6、罪犯童建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经童建、雷某指认称,辉煌酒吧门口就是童建2009年5月27日晚被死者殴打的地方,也是后来童建进酒吧叫人出来发生打架的现场。童建还于当天带侦查人员到城关镇水西公园对面小巷园丁小区内指认该处就是案发当晚他与刘洋、邱时军等人追打死者的地点。7、罪犯童建辨认凶器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公安侦查人员将现场提取的两根方管与其他钢管进行编序排列后,经二次辨认,童建分别指认出现场提取的用于殴打夏某2的钢管是编号2和5的钢管。当时是刘洋在园丁小区巷子口处拿给我的。放在酒吧内吧柜下的水果刀是以前用于切水果的刀子,开酒吧以来就放在酒吧内,打架后我没有回酒吧。我在桦晨医院上药后就回家了,在屋内被公安抓获的。8、罪犯刘洋供述证实:2009年5月28日晚我在辉煌酒吧上班,晚上十点左右钟有两个女生来到辉煌酒吧坐在4号桌。过了一会又来了七、八个男生坐到4号桌,他们一大帮就喝啤酒,这时酒吧内正是放“的高”的时候,4号桌的人就说要唱歌。我们回答说现在正是蹦迪,要唱歌明天来早点。4号桌的一个男生就从包里拿出钱来说你们是怕我们玩不起不是。在对方一再要求下,我们酒吧就只好把“的高”音乐关了,但给他们4号桌打歌他们又不唱了。他们又继续喝酒,童老板又转回来和他的几个朋友在7号桌喝酒。在时4号桌的人就买单出去了。随着童老板的几个朋友要走,童老板就叫我把7号桌的啤酒收到6号桌去给雷某,我把酒收到6号桌后就去上厕所。我从厕所出来时收银员何某就给我讲童老板被人打了,脸上全部是血。我听讲后就在6号桌上提了两瓶啤酒瓶和4号桌上的人对吵,随着雷某就赶出来劝,看见童老板头上出血后就问对方是谁打的,对方就站出来一个人说是我打的。雷某就说赶快报警,不能让这狗日的跑了。雷某刚说完话,对方就过来将我们堵起并叫说话的那人快跑,那人听后就跑。童老板就叫我们追,我、方宇、邱时军、童建、罗显德就去追那人,我们在公园大门对着的巷巷里追上跑的那人,我们就用啤酒、铝合金条、削笔刀打那人,打了几分钟后我们又叫那人走了,随后我们五个都返回辉煌酒吧。回到酒吧里,雷某问我们打得厉害不?我们说不厉害。雷某叫我、方宇、罗显德把酒吧里地上的血打扫干净,如果警察来问就说什么都不知道,假装一样都不晓得。我们把地上的血打扫干净后,我和方宇、罗显德、邱时军、雷某、聂某、唐欢就和童建去桦晨医院检查,检查无事后我和邱时军送童建回家。他们在小转盘会合后方宇和何某回家了,我和雷某、罗显德、聂某、唐欢回到辉煌酒吧喝酒,在喝的途中警察就来了。当时我不晓得,只是后来童建讲他送他几个朋友走到门边时,4号桌的人喊童胖子,童建一答应对方就用皮带、木棒、拳头打童建的头上和身上。我提两瓶碑酒、方宇提的是铝合金条、邱时军提的是削笔刀、童建提的是两瓶啤酒、罗显德也提两瓶啤酒。啤酒是打爆了的,具体打什么位置记不清了,邱时军是用削笔刀捅,方宇用铝合金条打那人的身上,铝合金和削笔刀不知道在哪里。我、方宇、罗显德、邱时军都穿白色服务生制服,童建穿一件短袖白色花纹上衣。我的第一瓶啤酒是雷某喊抓住这狗日的时候甩去打在那人身上,第二瓶是抓住那人时打在他的脚上,随后就用拳头和脚打那人。之前说的罗显德参与追打死者是回忆错了。9、罪犯刘洋指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根据刘洋的指认,2009年5月28日凌晨在辉煌酒吧门口其用啤酒瓶砸夏某2,有童建、邱时军、罗显德、方宇参与打架,是童建喊我们去打的,夏某2跑摔倒在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公园对面小巷后被他和童建、邱时军、方宇、罗显德追上后殴打的地点。2010年1月8日刘洋还对案发当时所用凶器辨认。证实其是使用啤酒瓶扔去打,后用拳头和脚打夏某2,方宇用的是短的1号那根方形钢管、罗显德用的是长的4号钢管,辉煌酒吧的水果刀是邱时军使用的工具,当时现场还看见邱时军拿刀子杀夏某2。打杀后童建、我、邱时军、罗显德、方宇一到回到酒吧内,邱时军把刀放在吧柜下就走了。10、罪犯方宇供述证实:我来投案自首是因2009年5月27日晚11点过钟在恭勤路辉煌酒吧门口打架,有老板童建、刘洋、罗显德、邱时军,另外还有一些是童建的朋友我不认识。我拿了一根四方形的铝合金管子和一个空啤酒瓶,邱时军拿了一把四、五十厘米长的水果刀,刘洋拿了一根皮带和两个空啤酒瓶,童建拿了两根四方形的铝合金管子,罗显德拿的是两个空啤酒瓶。当天晚上酒吧正在放“的高”跳舞,4号桌的一个男子叫我过去,他叫我把“的高”关了他要唱歌。他不听我解释,我就去给老板雷某讲,雷某同意后我又到4号桌给这个男的讲放给他唱,但他又不唱了,要求退酒。我给他解释客人买的酒是不能退的,他不听。我又去叫女服务员聂某去解释后那个男的就不闹了,他站在酒吧4号桌的外面,这时酒吧的另一个老板童建正好从这个男的身边路过,童建喝得醉兮兮的,他撞了那个男的一下,被撞后那个男的很冒火,他招我来问,撞他的人是不是酒吧的老板,我说不是,他喝醉了对不起。接着他就摸手机出来打电话,好像是喊人。聂某看见情况不对就把童建找来,给这个男的道歉。我看他两和好后还干了一杯酒,童建就走出酒吧了。这个男的跟着同桌的几个男的随后也走出酒吧,他们走后我就到酒吧的二楼去打扫卫生。过了十多分钟,我就看见童建捂着鼻子回来了,鼻子正在流血,他说我被打了,兄弟们快拿起东西跟我出去找人。说完他就捡起两瓶啤酒冲出去了,我找了一根铝合金管子和一个空啤酒瓶,邱时军当时没拿刀子、刘洋拿了一根皮带和两个空啤酒瓶,罗显德拿着两个空啤酒瓶、雷某没有拿东西,大家一起冲出去,出去后我站在标榜发廊门口,我看见童建拿着啤酒瓶打刚才在酒吧被他撞的那个男的,邱时军、刘洋、罗显德、还有一些童建的朋友也围上去对那个男的一阵猛打,我没有动手、雷某站在旁边看,那个男的被打了一阵后挣脱跑了,童建和邱时军又返回酒吧,童建拿着两根铝合金管子,邱时军拿着一把水果刀走出来,童建就叫上我们去追那个男的。追到桦晨医院旁边的一条小巷时,那个男的摔了一跤倒在地上,我们冲上去接着打,他用双手捂着头,我用铝合金管子打了他的手臂几下,又用脚踢了他的腿几脚,邱时军用刀子朝他的背上和腿上乱捅,童建从路边捡了一块砖头朝他的头上猛砸,刘洋用皮带朝他猛抽,还有一些童建的朋友也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一阵后这个男的挣扎着起来朝公园方向跑了,我们没有去追。童建又带着我们回到酒吧里,童建和雷某对我们说这个男的肯定要到医院去看病,大家再到医院去找一下。随后我们又从酒吧出来,先到桦晨医院去医治童建的鼻子,然后又到人民医院二门诊去找人,但没有找到被打的男子。我跑到新奇网吧去上网,凌晨三点过钟我才从网吧出来,在网吧里邱时军打了一个电话给我说辉煌酒吧的老板已经被警察抓了,你赶紧找点钱离开黔西。接完电话我也没在意,当我回家时在路上妹妹又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外面出了什么事,警察到家里来找你,我也没给她讲什么,赶紧打出租车跑到外婆代泽秀家去躲,今天我回家把打架的事情给母亲说后,他就带我来投案了。11、罪犯方宇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证实:经方宇指认,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公园门口巷子内是我与刘洋等人打伤那个人的地方,具体有我、童建、邱时军、刘洋,时间是2009年5月28日凌晨1时左右。经辨认,编号4的方形不锈钢钢管是自己使用的作案工具,编号5的钢管是刘洋当时打夏某2的作案工具,当时童建也是用不锈钢钢管殴打夏某2,刀是邱时军使用来杀夏某2的。12、罪犯罗显德又名罗圣贤供述证实:我今天是因为在辉煌酒吧门口参与打架被公安机关带来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28日凌晨零时左右钟,我在辉煌酒吧上班,这时看见童建从辉煌酒吧门口跑进来,说他被人打了。我看见童建脸上、鼻子周围有血迹后就每只手提了一个啤酒瓶冲出酒吧大门,随着我冲出去的有邱时军、刘洋、童建,我门四人每人两只手中都提有一个啤酒瓶,在门口我看到有六、七个人,当中有一个手中提一条皮带,我就提左手的啤酒瓶砸过去,没有砸中后,我右手的啤酒瓶扔出去摔在地上了,随着后冲出来的邱时军、刘洋、童建每人手中都拿啤酒瓶,都将啤酒瓶砸出去打人。我返回酒吧后看到童建的手中提有一根钢管,有两尺来长,一、两分钟我出酒吧大门时,双方打架的人已经跑了,只有刘洋和两个女生在哪里,邱时军、童建没有在。刘洋没说邱时军、童建走哪里去了。随后我们就打扫卫生,十多分钟后邱时军才回来,并说他去追打与我们打架的那六、七人到水西公园门口,用刀杀了当中的一人,邱时军说杀了那人背上两刀,脚上三刀。过了半个小时后老板雷某就叫我们喝酒,说如果警察来问打架的事,就说不知道。半个小时左右你们公安机关就来了。参与打架的有我、邱时军、刘洋、童建。打架时我手中拿的是啤酒瓶,刘洋拿的是啤酒瓶,邱时军先拿的是啤酒瓶,追打时拿的是刀,童建先拿的是啤酒瓶,后拿的是不锈钢的钢管。雷某没有参加打架,方宇我没看清楚,邱时军杀伤人是在打架追打出去在水西公园门口,是邱时军亲口说的。打架的原因是因我们酒吧中在昨天晚上11点40分左右,4号桌的客人要点歌唱,酒吧已超过点歌时间而发生矛盾引起童建在酒吧外发生打架。13、证人雷某证言证实:因为2009年5月27日晚上12点左右钟的时候,在我经营的辉煌酒吧里玩的一帮人在酒吧门口打架,后来又打到我的酒吧里去,再后来我听说有人被杀死了,我是酒吧负责人,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2009年5月27日晚11点过钟到辉煌酒吧的。我到酒吧门口的时候看见我的合伙人童建在送一个女生,于是我就过酒吧里面去了。我在和我的朋友喝酒的过程中听见服务员说外面打架,我没有管,然后有两个人从外面冲进酒吧里从后门跑出去了。接着我就叫服务员关门,关好门后我叫服务员打扫卫生,刚把地扫好我就叫服务员不要打扫了我就和我的朋友还有服务员走了。走到东门街尾巴我又和我的朋友,还有服务员又倒回辉煌酒吧喝酒,喝得几瓶后公安敲门去查打架的事情。公安的进去以后就看见地上有血,而且是扫过的,就把我和服务员、我的朋友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听服务员说打架的人是从我的酒吧里出去的客人,但具体是哪桌的不晓得。我没有参与。14、证人雷某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证实:雷某指认黔西县城关镇恭勤路辉煌酒吧门口就是2009年5月28日凌晨发生打架时其站的地方,是童建被打后我才站在这里的,我出来看什么也没有做。15、证人夏某1证言证实:夏某2是我的儿子,夏某2被杀是今天凌晨得到的消息。今天凌晨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夏某2被杀了,叫我赶到桦晨医院。我赶到桦晨医院时我儿子已经被抬上殡仪馆的车子,那个时候夏某2已经死了。我听说在辉煌酒吧被杀的。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27日夏某2约我、樊某、谌某在黔西金叶宾馆吃饭,吃饭时喝了些白酒。吃完饭大约晚上九点钟左右。夏某2提出去豫缘酒吧唱歌,在豫缘酒吧唱了几首歌,喝了几瓶啤酒。樊某的一个叫何老六的朋友约我们一起去辉煌酒吧玩。何老六来接我们四个人去辉煌酒吧。到酒吧时大约11点钟左右。当时辉煌酒吧正在蹦迪,声音特别大。我们四人和何老六的几个朋友在喝啤酒,夏某2就在大厅喊声音太吵了,要求放歌唱。喊了之后从另一桌过来一个胖子,事后才知道他叫童建。童建和夏某2就在大厅中讲了几句,但讲什么没听见。讲了之后夏某2走出辉煌酒吧的门,我随即跟出去问夏某2是什么回事。夏某2对我讲刚才大厅中的那胖子威胁他。这时童建也从大厅走到门外,樊某和谌某也跟着到门外。夏某2就问童建为什么威胁他。童建解释说不要在大厅闹,这个时候是蹦迪的时间,由于双方都是喝酒的,随即发生抓扯。我上前把夏某2和童建分开,分开童建就跑进辉煌酒吧内喊了几个人,手持啤酒瓶、钢管之类的冲出来。其中一个问童建是谁和他发生争执。童建指着夏某2说是他,说完那帮人冲上来对着夏某2一阵打。我们上前制止,趁这机会夏某2就朝水西公园门口跑。夏某2在前面跑,童建带了几个人朝夏某2追。后来的事我就没看见。直到后来在水西公园门口的巷道中找到夏某2,但夏某2已人事不省,随即送桦晨医院没抢救过来死了。在酒吧门口夏某2和童建确实发生了抓扯,但至于谁打到谁、什么部位我没看见。我看见有啤酒瓶、钢管,至于谁提的我没看清楚。我没看见有人提刀,据谌某讲有人提刀的。17、证人樊某证言证实:那天是5月27日,夏某2约我、王某、谌某在金叶宾馆吃饭,喝了点白酒,吃完饭大约是晚上七点钟左右,夏某2提议去豫缘酒吧唱歌喝酒,在期间我的朋友何老六打电话约我去辉煌酒吧玩。他把我们四人接到辉煌酒吧是夜里11点钟左右,当时大厅在蹦迪。我们四个人和何老六的几个朋友又喝了一些啤酒。由于当时大厅很吵我们要求不蹦迪,要唱歌,这时候一个胖子过来邀夏某2在大厅中讲了几句话,事后知道这个胖子姓童。没听见他们讲什么,过了一会夏某2就走出大门,王某跟在后,我和谌某也以为他们要走了也跟着出了大门,在大门外不一会童胖子就和夏某2理论,随即发生抓打。由于我当时喝了酒,夏某2和童胖子怎样抓打、打倒什么地方我没看见。抓打大约一分钟左右,被我们劝开了。劝开后童胖子跑进酒吧大门,不一会从酒吧内冲出一帮人,包括童胖子,手持啤酒瓶、刀之类的工具对着夏某2一阵打,打了大约两分钟,由于我们几个人阻止夏某2朝水西公园跑,一帮人提着工具朝夏某2追,至于以后的事我不知道了。我回到家不久接到王某电话说夏某2被杀死了。18、证人谌某证言证实:事情是这样的,5月17日下午,王某同夏某2一起邀约我同信用社主任樊某在金叶宾馆内吃晚饭,席间共喝了两瓶白酒。大约晚上九点钟左右夏某2提出去豫园内唱歌玩,我们四个人便到豫园内喝了几瓶啤酒,樊某认识的何老六打电话来,叫大家去辉煌酒吧玩,于是大家打出租车到辉煌酒吧。到酒吧内与何老六一起的还有两男两女。当时酒吧内在蹦迪,声音很大,大家提出将音乐关掉放歌来唱。过一会我见王某同夏某2走到蹦迪台前,心想可能是在商量关音乐的事。后来我见王某同夏某2不在酒吧内了,于是便走出酒吧,见王某与夏某2正在打电话,于是便返回酒吧内继续喝酒。大约在十一点钟左右我见同桌的人大部分不见了,便又走出酒吧。见夏某2正在同一个胖子男人(后来才知道是酒吧老板姓童)发生争吵并抓扯,我见情况不对还上前劝了几句,让大家不要乱来回家休息,可是两人的争吵愈来愈激烈,突然童胖子返身进了酒吧,不久便持一把一尺来长的刀冲了出来,随后还跟了两个酒吧内的男服务员,各自手中提着啤酒瓶,夏某2才将自己的皮带抽出握于手中。突然童胖子持刀冲向夏某2,我们一看不对就上前拉劝,夏某2乘机朝桦晨医院方向跑,并从医院旁边的小巷跑了进去,童胖子带着两个服务员追了进去,我当时也眼着追了进去,由于我年龄较大加上喝了酒的,跑得没有他们快,当我追到园丁小区与水西公园对面的叉路口时,见童胖子正提着带血的刀返回,我当时十分气愤便指着童胖子骂了几句,跟在他身后的还有两个服务员,这两个服务员还问童胖子是否要整我,童胖子将刀子一丢朝酒吧返回。我们继续寻找夏某2,后来我们才在和平酒家门口的路上找到已经满身是血的夏某2,我们将人送往桦晨医院抢救,可是人很快就死了。在水西公园门口的巷道内,我见童建提着刀同别的人一起正往回走,我说你们把他整了不是?听我这么一说,童建就将提的刀子扔在一辆车子后面然后逃离现场。1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那天晚上十二点我和刘某2、林师三人在金龙食府的楼上安装抽油烟机,我一个人在楼梯上,这时就从园丁小区宿舍方向跑过来一个人,紧跟着就有三个人追上来,到了园林酒楼后门约十多米的地方,后面追上来的三个人就用钢管打先跑过来的那个人,这时后面又来一个胖子用钢管打那个人。当时那个被打的人是蹬在地上双手抱起头部,那个胖子一边用钢管、一边用脚踢那个人的身上,并且嘴里还不停的说杀死他,这时三个人中没有拿钢管的那个人就上去伸手接触了那个被打的人的身体一下。然后那四个拿凶器的人一边往后退一边就离开了。那个被打的人就起来往前走了,当时那个人的头部和右腿部都在流血。20、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当晚我在桦晨医院对面的家中听见辉煌酒吧门口有人打架,我就到窗户边看见从辉煌酒吧内出来一伙年青人正在追打另外一个男生,被追打的男生就一个人从桦晨医院旁边通向园丁小区的巷子内跑,追他的几个人手中都拿着东西,具体是什么东西没有看清,追打的人往水西公园方向跑去,这时我见童胖子一个人从酒吧内走出来满脸是血,他追到桦晨医院门口时也随着往园丁小区的巷子追去。过了几分钟我见童胖子一个人从园丁小区的巷道内走出来,在他的身边跟着一个年青男生,手中提着一把约尺把来长的银白色刀子,刀子上还有血迹,这个男生穿一件黑色马夹。21、证人聂某证言证实:昨天晚上22时左右我同辉煌酒吧的老板雷某等四人在六号桌喝啤酒,4号桌的客人要唱歌,按规定蹦迪后就放轻音乐,不打碟唱歌了。于是4号桌的客人就讲气话说下次不来这里玩,要砸酒吧,我就去给4号桌的客人解释。这时酒吧里的罗显德、邱时军、刘洋、方宇都劝4号桌的客人,4号桌的有几个客人就走出酒吧了。在这之前童建先送他的一个男朋友出酒吧,结果童建进酒吧来是用手捂着鼻子,童建把鼻血止了并洗净后就提了一个空啤酒瓶走出酒吧,我从酒吧出来时看见辉煌酒吧里的人全部都出酒吧,我出来时刚到酒吧大门处,看见一个客人用一条皮带打邱时军的背,我不敢看就退进酒吧,具体童建、邱时军等人与4号桌的客人各伤到什么程度我没看清楚。22、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09年5月27日晚上约12点钟我和刘红静、林师在路边整烟窗时听到有人喊杀死他,接着看到从园丁小区巷子里跑一个人到公园门口的巷子里,接着有三个人追过来,有个胖子跟在后面。这时跑在前面的那个人一不小心踩滑了扑在地上,追上来的这三个人就开始打,这三个人都带得有东西,好像有的带刀,有的带铝合金窗条,这些人用东西打后又用脚踢,那个胖子从后面追上来也用不锈钢的窗条乱打,这时林师从梯子上摔下来把我压起,我爬起来这些人还在打,打了约一分钟,被打的这个人又爬起来,行凶的其中一个说有人报案了,这些人就没有追了,被打的这个人从我们旁边往公园门口的那条路朝右边转过去我就看不到了。约过了半个小时你们公安的人来了。打架时那个胖子的声音最大,因为这个胖子还没跑到被打的那个人身边时就在喊杀死他。听上去像个老大,很冲。打完了那个胖子都还想冲过去打,有人讲报案了胖哥。被打的是一个,打人的有四个。23、证人何某证言证实:2009年5月27日晚上十一点过,我看见童建冲进酒吧说快点,我被打了。然后在5号桌拿起酒瓶就出去了,罗显德、方宇、刘洋等人也跟着跑出去。当时我看见童建满脸是血。大约一分钟后我又看见罗显德、方宇、刘洋等人冲进酒吧,从楼梯角拿起铝合钢管,从桌子上拿起酒瓶就走,过了两、三分钟我出门口看,只看到外面有很多人,但没见童建他们。大约又过了两、三分钟后,童建回来就走后面的卫生间里照镜子,我拿纸给他擦血,听见他讲长这样大还从没被人这样打过。然后童建把带血的衬衣脱了,用纸擦血,我叫他先去包药,在桦晨医院包的药。我看见他伤在头部,鼻子流血,还吐黑色的血,后来听见医生讲头部没伤,只是肿,叫童建照个CT。24、证人黄某、邓某证言证实:那天晚上我们当班,我们离辉煌酒吧不远,发生打架我们都看见的。因为那晚下雨灯光不好,只看见有几个人追从医院侧面的巷子出去,当时有一个人提有刀子追,这个人没看清体貌特征,大约过了两小时左右有五、六个人将名字叫夏某2的人送到医院来抢救。当时是我们值班,经检查该伤者已经没有心跳、脉博、无呼吸、四肢冰冷,已经无生命体征。2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查图、现场刑事照片等相关书证、黔西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毕节市公安局开事科学生物物证鉴定书、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综合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9年5月28日通知夏某1到场后,经法医对夏某2的尸体进行解剖,对尸体检验鉴定及对现场提取的血迹、物证进行鉴定,结论为“夏某2死因是单刃刺器刺破肋间动脉及右侧股动脉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分别于2009年6月24日将结论通知夏某1、刘洋、罗显德、童建、方宇。被告人邱时军归案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日将该鉴定结论通知邱时军。于2015年9月8日将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结论“标记有大厅内距北墙280CM西墙200CM处血迹字样的物证包装袋内的棉签拭子,剪取少许标记为3号检材及标记有吧台下带血的白色T恤字样的物证包装袋内的带血白色T恤一件,剪取可疑血痕少许标记为17号检材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血迹为嫌疑人童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标记有园林园酒家地面上的血迹字样的物证包装袋内装纱布一块,剪取少许标记为24号检材、标记为25号检材及水果刀刀刃部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支持该血迹为受害人夏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6、黔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说明、在逃证明证实:2009年5月28日凌晨左右,我队接到报案称夏某2被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刑侦队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工作发现,辉煌酒吧的老板童建、雷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刑侦队立即开展抓捕工作,于2009年5月28日在辉煌酒吧内将嫌疑人雷某、罗显德、刘洋抓获,在童建家中将童建抓获。方宇于2009年5月28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邱时军经多次组织警力抓捕未果现在逃。27、黔西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证实:其辖区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372-1号夏某2,于2009年5月28日由于他杀死亡原因去世,此人户口已注销。28、收条证实:夏某1于2009年5月31日、6月2日,二次共收到邱时军家属为死者夏某2预付丧葬费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邱时军父母为邱时军支付的赔偿费120000元。29、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黔西县殡仪馆出具的服务项目清单等书证证实:被害人家属共支付黔西县殡仪馆费用28480.00元。并向法庭提出严惩故意杀人犯邱时军,追究邱时军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邱时军连带赔偿夏某2死亡赔偿金60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80万元。30、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童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刘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被告人方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被告人罗显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童建、刘洋及法定代理人刘七斤、方宇及法定代理人孙守碧、罗显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周某经济损失40000元,其中:被告人童建赔偿30000元,被告人刘洋及法定代理人刘七斤赔偿5000元,被告人方宇及法定代理人孙守碧赔偿3000元,被告人罗显德赔偿2000元,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周某要求雷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因童建、刘洋不服提出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六项;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1、夏某1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2009年5月27日黔西县城关镇辉煌酒吧受害人的尸体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通过夏某1的仔细辨认,确认该照片上的死者就是其儿子夏某2。32、被告人邱时军辨认笔录、刑事照片证实:在见证人毛某的见证下,经邱时军辨认,指认出2009年5月27日晚在辉煌酒吧发生打架,当时参与的人有童建、罗显德。并在十二把刀子中辨认出2号刀子就是其作案时使用的那把刀子。33、证人陈某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邱时军的照片混在十张年龄相近不相同的男性照片中给邱时军母亲陈某辨认,在见证人毛某的见证下,陈某二次分别辨认出2号、8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其儿子邱时军。34、黔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受害人夏某2的尸体在案发后经法医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完毕后夏某2的尸体已由其家属领回安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要求被告人邱时军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案发后被告人邱时军家属已代为赔偿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0000元,庭审后,被告人邱时军父母自原提出代邱时军再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0元,本院准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8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关于被告人邱时军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发生毕竟有前因、后果,被告人邱时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恳请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事件发生的背景因素,酌情对邱时军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有生效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时军无视国家法律,持刀伙同他人追打夏某2,致夏某2头部被打伤,邱时军持刀杀伤夏某2的背部、右大腿,将夏某2当场杀伤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依法对其严惩,但鉴于本案在案发前因上系双方口角纠纷引发而导致打杀,双方均有过错,且被告人邱时军归案后如实供述杀害夏某2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家属案发后又主动代为赔偿死者安埋费10000元。法庭审理后,被告人邱时军父母自愿为邱时军再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20000元,本院准许。综合上述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时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邱时军犯罪的手段、情节、后果、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时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准许被告人邱时军父母自愿为邱时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已全额支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1、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安洪审判员  吴廷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