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理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理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理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际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41号701室。法定代表人郭增强,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瑞斯金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斯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腾泽修理厂内。法定代表人宗远勇,公司董事长。理际公司与瑞斯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做出的(2015)浦桥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瑞斯金公司欠原告理际公司货款20160元,此款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因被执行人瑞斯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理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瑞斯金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瑞斯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宗远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16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73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瑞斯金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瑞斯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宗远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732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桥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春贵执行员  吴明龙执行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