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郝春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春花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92号罪犯郝春花,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1日作出了(2012)和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春花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抗诉机关提出抗诉及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以(2013)晋中中法刑终字第0016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郝春花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劳动改造方面,安排该犯从事外加工劳动岗位,在劳动中能够积极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圆满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春花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于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5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6年1月15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郝春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春花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