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于马宏申请执行南充四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138-1号申请执行人马宏,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日,重庆市合川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市交通街155号8-4,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08012838。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什字上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209452788。法定代表人魏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叙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叙劳人仲字(2015)第5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了马宏申请执行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支付工资42200元,另,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涉及何铭申请执行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支付工资44200元。同时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上述两案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帐号内有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11014789131008账户内存款44000元、11014832240009账户内存款44000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顺庆支行51001736138051502953账户内的存款88000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庆支行051400332000006366账户内存款88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