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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魏丽娟与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娟,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娟,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魏丽娟与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梨梨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梨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洪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