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君与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815号原告:陈君,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与建材路交口。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职务不详。被告:王淑军,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君诉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君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淑军银行帐户上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淑军银行帐户上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翠人民陪审员 唐欢人民陪审员 张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