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王志兵。杨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王志兵,杨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965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被执行人王志兵,男。被执行人杨树福,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王志兵。杨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王志兵、杨树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9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源:百度“”